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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2022-11-29 16:58  

关于印发《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实习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院发〔202223

各系(院)、各部门: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271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

                            2022713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

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院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学院高质量发展,依据教育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印发的《陕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学院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院安排或者经学院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调研、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认识实习一般不超过1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认知特点、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术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培养学生职业素养,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实习必须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有效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质量管理中心和各系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学生处和招生就业处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

第六条 各系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实习工作组,成员包括系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指导教师、辅导员和实习单位负责人等。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指导及监督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审核实习单位资质并提交党委会研究确定,审定实习工作规章制度、审批实习方案、研究和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落实实习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和检查各系做好具体实习工作,将学生实习情况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

教务处负责建立健全学院实习管理制度,制定实习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审核各系实习方案和《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等文件,检查各系实习方案执行情况,做好学生岗位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运维与管理,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的立卷归档工作。

学生处负责制定实习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等,以及全体实习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指导各系做好实习期间学生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招生就业处协助各系联系实习单位,并指导各系做好实习学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质量管理中心负责各系学生实习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与评价工作。

第九条 各系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具体落实,主要职责包括:

1.遴选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核心能力密切的实习单位。

2.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3.签订《岗位实习三方协议》(见附件2),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4.制定各专业《实习指导手册》并分发给学生,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实习工作的相关要求。《实习指导手册》内容主要包括: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实习方案、专业实习管理细则、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申请表(见附件3)、指导教师或辅导员与实习学生联系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学生实习记录表(见附件5)、学生实习鉴定表(见附件6)和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协议书(见附件7)等内容。

5.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实践能力突出、安全防范意识高且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学生实习指导教师。

6.指导学生选择实习单位,组织开展实习前的专题培训,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和考核办法等;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实习管理平台填报相关数据,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7.安排辅导员加强实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实习纪律安全教育,掌握实习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状态,及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杜绝各类意外事故发生,保障实习工作顺利进行。学生实习期间,如遇重要情况各系应立即(2小时内)向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报告,办公室按有关要求报告有关领导及上级部门,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8.做好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和有关材料的汇总、存档等工作。将《学生实习鉴定表》装入学生个人档案,其他实习材料由学生个人保存。

9.对实习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等工作人员进行有效考核。

10.遵照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使用实习经费。

第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指导、管理学生岗位实习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实习方案,指导学生制定并实施实习计划,明确实习任务及工作要求。

2.通过实习管理平台及周月报资料,认真检查学生实习进展情况,并协助进行业务指导,做好学生实习过程中的辅导答疑工作,督促学生按时按质完成实习任务。

3.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同企业实习指导人员及学生的沟通交流,准确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关心学生的工作和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4.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填写《学生实习记录表》《学生实习鉴定表》等材料,考核、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十一条辅导员负责实习期间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学生填写《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申请表》,签订《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协议书》,并报所在系审批、备案。

2.做好学生、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沟通联络,通过日常沟通及实习平台使用,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及时向学生传达学院相关教学管理及就业创业信息。

3.做好实习学生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教育工作,保障学生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4.在系实习工作组的指导下,协助企业妥善处理实习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实习单位及其实习指导人员职责:

1.会同学院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制订实习方案、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确定实习岗位、实习内容、组织安排、考核方式及学生管理等事宜。

2.选派具有较强责任心、管理能力且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一定理论水平的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担任学生兼职实习指导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直至完成实习工作任务。

3.结合生产实际酌情安排学生轮岗,以使学生熟悉不同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流程,同时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与学院共同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好学生的食宿。

5.参考相同岗位报酬标准和实习学生工作量、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并按时将学生薪酬足额直接发至学生本人。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薪酬支付周期不能超过1个月。

6.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保证学生实习质量,做好实习生的鉴定与成绩评定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学生实习鉴定表》。

第四章实习单位的遴选与确定

第十三条实习单位遴选条件:

1.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2.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3.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4.与有稳定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实习单位的选择必须满足教学实习要求,在确保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效果的前提下,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就地就近等原则确定。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十四条实习单位遴选程序。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惠的原则,在充分考察和论证的基础上,遴选实习单位。

1.各系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

2.各系将经考察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名单报学院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确定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实习安排与管理

第十五条认识实习从第2学期开始,由各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各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安排学生仅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学院鼓励各系和实习单位结合现代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十六条各系安排岗位实习,应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院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各系统筹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七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各系审核同意后实施,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指导学生认真完成岗位实习。

第十八条各系集中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的,应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并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不得租住临建房,且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各系备案后方可办理。

安排学生到外省实习的,各系将《学生实习备案表》(见附件1)报教务处后,经学院研究同意,报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安排学生实习。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除按上述程序报教育厅备案外,还应通过国家驻外机构了解企业情况,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实习前,各系应结合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习方案,并向教务处备案。备案时应提供学生实习备案表、实习方案、校企双方协议、实习单位名单、实习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等材料。实习方案主要包括:实习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及保障措施等。

为保证质量,岗位实习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人数的20%。应安排学生到符合自身身体条件的岗位实习,如岗位工作有需要,实习前实习单位应组织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实习前,要对实习场地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学生实习安全。

第二十条 加强实习管理。对集中实习不足20人的,应明确委托由实习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各系安排指导教师和辅导员定期与学生保持联系,跟踪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对集中实习20人以上,各系应安排指导教师进驻实习单位指导和管理;对同一地点、同一企业集中实习50人以上,学院根据学生情况安排指导教师和辅导员进驻实习单位参与学生管理。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应每日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定期到实习单位现场指导学生开展实习工作、做好安全教育,顺利完成实习任务。要充分利用实习管理平台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全过程进行监管,同时可用微信和QQ等工具作为辅助沟通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要进行日报、周报和月报,保证实习质量。

第二十一条实习期间,在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任务的同时,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社区服务、科技咨询、比赛竞赛、公益劳动和文体活动等。实习结束后,组织学生按时返回。

第六章 实习协议

第二十二条实习前,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岗位实习联系人由各系负责确定。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二十三条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内容不得删减,如有需要,可在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关条款。实习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各方基本信息;

2.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3.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4.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5.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6.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7.实习考核方式;

8.各方违约责任;

9.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实习纪律

第二十四条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填写实习日志,撰写实习报告并按时提交。

第二十五条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系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严格实行考勤与请假制度。学生实习期间的考勤按学院和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学生请病、事假应持相关证明向实习单位提出,由实习单位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参加实习者按旷课处理。

第八章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院将各系开展实习工作情况纳入教学工作整体评估之中进行统一考核,作为对各系年终工作考评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各系在学生实习结束后的两周内对实习资料进行审核、收缴、存档,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实习三方协议;

2.实习方案;

3.学生实习报告;

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5.学生实习日志;

6.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7.学生实习总结;

8.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二十九条 实习考核成绩总分为100分,其中:校内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占40%,用人单位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占40%,校内辅导员评定成绩占百分之20%。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具体分值为:优秀(85100分);良好(7584分);合格(6074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实习考核成绩总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应参加下一届学生的实习。

第三十条凡因请假或缺勤未达到实习总时间三分之一、实习报告与个人实习总结有严重错误或有抄袭行为、实习未能达到方案规定基本要求者,其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记,不能取得毕业资格,应参加下一届学生的实习。

第九章实习安全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各系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下列情形:

1.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2.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3.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4.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7.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三十二条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三十四条各系和实习单位要牢固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并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五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十章实习经费的使用

第三十六条实习经费从各系实践教学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教师带领学生集中赴实习单位实习的,按照每人每天4课时计算工作量;教师指导学生自主实习的,其指导工作津贴纳入教学岗位奖励津贴,按照《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暂行)》(院发〔201827号),由各系制定办法自主发放。

第十一章督查、总结与评价

第三十八条学院定期组织实习督查与评价,内容包括:

1.实习组织管理;

2.实习项目、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

3.实习质量与效果;

4.实习纪律与安全;

5.其它。

实习督查与评价通过各系总结、自查自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实习结束后,各系要组织实习学生与实习指导教师进行经验交流并考评,要及时、认真做好实习总结。总结材料中应包括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质量分析、经验体会、存在问题、解决措施、意见建议等,并将实习工作总结报教务处。

第四十条加强实习改革研究与实践,不断改进实习效果、提高教学实习质量。对实习工作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应及时总结、表彰,并在全院交流推广。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系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陕西青年职业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办法》(院发〔201924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另行发文规定。

附件:1.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实习备案表

2.实习三方协议(包括《丙方岗位实习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知情同意书》《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签约委托书》)(参考)

3.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申请表

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指导教师(辅导员)与实习学生联系情况登记表

5.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岗位实习记录表

6.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岗位实习鉴定表

7.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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