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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2019-03-28 10:59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实训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实训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二条学院成立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统筹协调包括实训室安全在内的全院安全事务。成立院长任组长的实训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开展实训室建设规划、日常管理、安全运行工作。设立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组,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任组长,职能部门一把手任副组长,各系教学工作负责人任成员,定期开展实训室安全工作检查。

第三条教务处作为实训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做好全院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院性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训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训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加强实训室消防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实训室防盗工作巡查力度,加强实训室卫生防疫管理,加强实训室用水、用电安全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各系主要负责人是本系实训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系的实训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系部实训室安全工作组,落实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系的实训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系教学工作负责人是本系实训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系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岗位职责、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训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在实训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训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训操作规程或实训指导书开展实训,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实训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实训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八条实训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建立、落实实训室准入制度。各单位需根据本专业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训室准入制度

()建立实训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系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训项目进行审核。

()建立实训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训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训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条设备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各类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设备要及时检修,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高温、高压、机械设备等有潜在危险的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大功率设备、使用强电的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各单位要加强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践教学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第十一条水电安全管理

()实训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实训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实训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训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训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三条实训室内务管理

()每个实训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系必须将实训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上报教务处,便于督查和联系。

()实训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训耗材,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训室堆放杂物。

()实训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各系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训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实训室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系秘书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严禁在实训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训室,不得在实训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按照专业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训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训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实训结束或离开实训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的措施,并查看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四条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训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训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实训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五条加强实训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建立实训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建立实训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学院(系)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教务处。

()教务处负责对全院实训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训室,教务处将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训室,将进行通报并停止实训室使用,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六条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训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教务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第十七条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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