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课程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师首次开课资格的申报
(一)条件
1、申报首次开课资格的教师,必须具有与新开课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
2、必须参加教师岗前培训,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3、除外语、体育外,必须完成1—2轮的课程辅助教学工作(含听课、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训和实习等环节),且效果良好;
4、能按教学大纲要求写出该课程2/3以上的讲稿。
(二)申报程序
1、拟首次开课的教师,在开课前一学期,写出个人申请,报所在系审核;
2、系主任根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及该教师的平时表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授权教研室组织试讲;试讲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并当堂收回学生填写的《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试讲后,组织听课人员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填入《教师新开课试讲考核表》(一式三份),报教学系;
3、系主任根据评议情况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申报教师正式获得该课程授课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留存人事处、教务处和课程所在系;
4、凡未申报或申报未被批准的教师,一律不得开课。
二、教师开新课资格的申报
(一)条件
1、申请开新课的教师,已授课程的教学效果必须良好,教学质量检查中无不称职现象;
2、所开新课与大学所学专业性质相同或相近;或有相关专业进修经历,并获得进修合格证明;
3、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开设相近专业的新课,不进行试讲。
(二)申报程序
1、新课的教师,在开课前一学期,填写《教师开新课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将该课程的讲稿报所在系审核;
2、任根据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授权教研室组织试讲;试讲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并当堂收回学生填写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试讲后,组织听课人员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填入《教师开新课申请表》(一式三份),报教学系;
3、任根据评议结果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长审批后,该教师可取得开新课资格;
4、凡未申报或申报未被批准的教师,一律不得开新课。
三、授课资格的暂停与取消
(一)已取得授课资格的教师,工作中因一时疏忽,造成一般教学事故,经帮助改进明显,该教师可继续拥有授课资格;
(二)已取得授课资格的教师,因工作极端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教师工作规范》,造成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效果极差,学生反映强烈,经系提出,教务处在核实的情况下,暂停或取消该教师的授课资格;
(三)该教师在暂停授课权后,如有深刻认识并在辅助教学工作中有较大改进,经本人申请,教学系、教务处审核后,可恢复其授课资格;
(四)被暂停授课资格的教师,在考察期内无改观,可延长暂停时间。延长期内仍无改进,取消其授课资格。
四、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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