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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专业建设条例

    时间:2014-12-19 14:00:54  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教育创新,丰富专业内涵,提升建设水平,增强专业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现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目标与内容

    第一条专业建设应科学定位,符合学院专业建设规划,有利于提升学院办学水平和实力,形成学院的优势和特色,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努力建设一批省级和院级重点专业与特色专业,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规划、培养方案、师资队伍、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等。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教务处是学院专业建设的管理机构,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学院专业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新增专业论证与申报、省级重点建设专业的推荐申报及学院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的立项评审、检查和验收。

    第四条教学系为专业建设的实施机构,负责制定本系的专业建设规划,成立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和协调本系专业建设工作。

    第三章新增专业的申报

    第五条增设新专业要以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目录为依据,符合学院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体现学院的办学特色。

    第六条各系于每年6月20日前将新增专业报告报教务处初审,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申报新增专业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增设专业的主要理由、人才需求情况预测等论证材料;

    2、填写《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

    3、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4、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包括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毕业的学校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等);

    5、拟设专业办学条件落实情况一览表(包括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

    6、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第八条申报由教育部批准设置的目录外新专业,需在省教育厅主持下进行论证。

    第四章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的遴选和建设

    第九条院级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遴选,分别按照学院《院级重点专业遴选办法》和《特色专业遴选办法》实施,各系于每年6月20日前将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申报书报教务处初审,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发文实施。

    第十条院级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周期自文件公布之日起计算,为期3年。

    第十一条学院在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建设中期和建设期满后,分别根据专业申报表中承诺的专业建设方案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验收程序为:

    1、所在系根据专业建设方案撰写自评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建设未达标者,所在教学系负责整改,一年后接受复评;仍达不到建设标准者,视作未通过验收。

    第十二条省级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的申报,原则上分别在院级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中遴选。

    第十三条省级重点建设专业和特色专业的申报推荐程序为:各教学系申报,教务处初审,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审定,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推荐上报。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学院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根据各专业的不同类型按年度下拨,由各系统筹立项拨付使用,并以项目方式进行管理。

    1、学院核拨新增专业论证经费,标准为10000元/专业。其中90%用于市场调研、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购买图书资料等事项;10%用于奖励专业论证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学院核拨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三年期专项建设经费,标准为院级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15万元/专业,省级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25万元/专业,理工类专业在此基础上分别再增加5万元/专业。

    (1)院级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经费分三批下拨,第一批为启动经费(30%),在项目立项后,所在系提出建设计划后拨给;第二批为建设经费(65%),在中期检查后根据检查情况拨给;第三批经费在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结果拨给。

    (2)差旅费、会议费、调研费等开支一般应控制在专项建设经费总额的15%以内;聘请专家、学者所支付的讲课、咨询及劳务报酬一般控制在专项建设经费总额的10%以内。

    第十五条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建设、教材建设、CAI课件、网络课程的研制开发以及教学改革等方面所需的调研费、资料费、会务费、材料费和交通费,以及教学和实验维持费等。

    第十六条专业建设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系主任审核制度。

    第十七条对于专业建设验收不达标的系,整改期间不再核拨建设经费,并从下一年度的拨款中扣除已投入的专业建设经费。

    第六章附 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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