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36号令)和《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向招生就业处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由招生就业处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注册学籍;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入学资格: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成绩证明、荣誉证书,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招生就业处、教务处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在3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一)新生报到所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等是否一致;
(二)学生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学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四)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五)学院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应征入伍者,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因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为1年,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由本人填写《陕西青年职业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所在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新生应征入伍者由本人在当地负责征兵工作的相关部门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将申请表与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交至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三)保留入学资格者期满后应向学院申请入学。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学年开学前申请入学,由本人填写《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入学申请表》,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至所在系,办理入学手续。
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者,在退役后2年内当年新生入学前申请入学,由本人填写《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入学申请表》提交至所在系,办理入学手续。
教务处组织各系对因保留入学资格而申请入学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要求如下: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在规定时间内到资产财务处交纳学杂费;持交费凭证到所在系报到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相关资助政策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到所在系报到注册;
(二)每学年第二学期携带本人学生证,于开课前两天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三)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杂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档案。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可采用笔试、口试、现场操作、作品制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九条 经学生申请、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批,学生可参加专业相关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习过程及学习成绩学院予以承认,计入学业成绩,成绩合格者,可免修教学计划内的相关课程。
第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和成果,经学生申请、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同意后予以承认,计入学业成绩,并可免修教学计划内相关课程。
第十一条 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结合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由体育教研室统筹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合格的课程,予以记录。自中止学业三年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通过的课程,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可免修。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构成。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实践性课程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一般、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换算标准如下: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至90分以下为良好,70分及以上至80分以下为一般,60分以上至7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四条 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1/3者,或缺交作业、习题、报告等超过本课程规定数量1/3者,平时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须持学生证。考试结束一周内,任课教师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系统,教务管理人员发布成绩后,学生可登录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对成绩有疑议时,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核实,由系(部)填写《陕西青年职业学院成绩修改申请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通过,方可更改。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以教务系统中记录的成绩为准。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系登录教务系统,以班级为单位打印上学期学生成绩单,加盖系章后报教务处存档,同时教务处负责保存教务系统中的成绩数据库。学生各类成绩单须由教务处认定后方为有效。
第四章 补考、缓考与旷考
第十八条 凡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下学期开学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允许缓考。补考成绩如实记录,并标记为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不及格者,做结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一周向所在系申请并说明事由,或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申请缓考,填写《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经系(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缓考学生的考试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试卷成绩构成。
第二十一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缺考记。缺考者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做结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纪学生可参加毕业前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做结业处理。
第五章 留级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考核成绩4门及以上不及格者,予以预警。教务处发布预警通知书,各系负责通知到学生本人,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一学年累计课程有8门及以上不及格者,必须留级。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前一周,各系填写《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留级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同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向留级学生下发《留级告知书》,学生须在《留级告知书》回执栏签字,并交回所在系。
第二十六条 留级学生按留级专业学费标准缴纳留级学年学费,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的,经学院批准后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留级一次,学生留级后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可予退学。
第六章 转学
第二十八 条学生一般应在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 条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由教务处、拟转入系对学生条件及材料进行审核,主管院长同意,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转入;申请转出我院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同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转出。
申请跨省转出的学生,由我院将转学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转出。
办理转学手续前学院对转学情况公示7日,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教务处将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二)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加盖学院印章;
(三)有学籍变动情况的,应提交学籍变动证明;
(四)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和证明;
(五)如因“确有特殊困难”转学,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年级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提前批次录取者;
(六)应予退学者;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初审,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同意,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坚持正常学习,且治疗期在两个月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病、因事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三)休学创业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不得超过2次,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可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休学创业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可为其保留学籍最长2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保留学籍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或《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原始病例和诊断证明;
(三)休学创业者须提交创业计划书;
(四)保留学籍学生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五)学生及家长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有关休学或者保留学籍学生的相关规定: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四)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入伍保留学籍退役后二年内的,应当于本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一周内申请复学,填写《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由所在系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入伍保留学籍学生申请复学的需提供退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原因申请复学的学生需提供相应证明;
(三)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编入原专业学习,无相同专业时,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学籍注销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及以上者;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五)超过两周未注册亦未办理退学手续者;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退学学生由本人填写《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退学申请(审批)表》,提交学生、家长身份证复印件,所在系初审后报教务处;
(二)可予退学的学生由所在系填写《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退学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退学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领取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四)退学学生档案三年内未领取者由各系移交机要室统一保管。
第四十二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决定,由各系送达学生本人,难于联系到学生本人的,将以学院网站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三条 对已办理完退学手续的学生,注销学籍。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须在结业后一年内返校申请考核,考核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考核时间为次年4月第1周。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换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返校参加考核或考核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安排考核和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在校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务处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年月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教务处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八条 教务处严格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开展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四十九条 教务处在每年5月中旬对应届毕业生和上届结业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审查结果在全院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证书。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具体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经注册的,可予以注销并报教育厅相关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陕西青年职业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2.《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入学申请表》
3.《陕西青年职业学院成绩修改申请表》
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
5.《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留级审批表》
6.《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7.《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
8.《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9.《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退学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