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组织管理和教学研究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教研室工作职责,促进教研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教研室设置
(一)设置条件
1.各系(部)、处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原则上按照专业(群)或课程组设置教研室。
2.每个教研室原则上不少于3人,不满3人的按相近专业或课程合并设置,教研室之间人员不重复。
3.教研室成员应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合理的职称结构,应至少有1人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教研室一般以专业(群)或课程命名,包含多个专业或课程的,可合并命名。
(二)设置程序
各系(部)、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成立,同时向教务处备案。
二、教研室职责
(一)落实教学任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并落实教学各环节具体工作。
(二)教学团队建设
按照学院和系(部)、处工作计划,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做好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统筹安排本教研室教师的培训进修、挂职锻炼等业务能力提升工作。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和培养。
(三)实施课程建设
1.负责选派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课程建设负责人,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完成课程改革与建设任务。
2.负责完善课程内容体系,改进教学方法,优化课程结构等工作。
3.负责教材的选用和编写等工作。
(四)实践教学建设
提出实训室建设计划,制定并实施课程实训方案,改革实践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五)开展教研活动
组织教师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原则上每月开展1次,每学期不得少于4次,并做好记录。进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的探讨与交流;通过互相听课、观摩教学、教学讨论等形式总结交流、集体研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六)其他工作
积极参与、认真完成学院教学系(部)、处安排的工作。
三、教研室主任
教研室设主任1名,原则上不设副主任,确因工作需要设置教研室副主任的,需经学院研究同意后配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增设副主任1名,10人(含10人)以上的教研室、3门以上公共课程的教研室、2个招生并开班的专业群设置的教研室。各系(部)、处根据工作需要,选配符合条件的校内教师担任教研室主任,并在教务处备案。教研室主任因工作变动或不能履行职责,应及时做出调整。
(一)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作风正派,团结同志,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4.具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
5.教研室主任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教研室主任(副主任)职责
1.在系(部)、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教研室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和落实教研室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本教研室教学任务的安排和实施,审核开课教师资格,检查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审查试题和评分标准等。
3.负责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定期开展教学观摩、教学经验交流、专题研讨、教学改革等教学研究活动。
4.负责提出教研室教师培养、进修计划,指定专人负责青年教师的指导和培养工作。
5.组织本教研室成员完成系(部)、处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教研室工作考核
(一)工作考核
1.各系(部)、处负责所属教研室工作的考核与检查,以教研室活动记录为依据,主要考核教研室主任履行职责及教师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工作规范情况。
2.各系(部)、处每年召开教研室工作考核总结会,各教研室进行述职,并将工作总结材料报教务处。
3.教务处不定期开展教研室工作检查。
(二)教研室主任岗位补贴
1.考核合格的教研室,由系(部)、处提出意见,给予教研室主任相应的岗位补贴;考核不合格的,停发相应的岗位补贴。
2.教研室主任岗位补贴为每年2000元,教研室副主任岗位补贴为每年1500元。
3.专业带头人原则上应兼任教研室主任,不再另行发放教研室主任岗位补贴。
五、其他
本规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院2009年8月7日印发的《教研室工作规定》(院发〔2009〕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