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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教师工作规范

    时间:2018-10-29 08:21:06  作者:  点击:

    为了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热爱祖国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努力进取,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二条  教师上岗前均需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与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青年教师初次开课应具备的条件

    (一)所授课程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二)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比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并有完整教案;

    (三)试讲并获通过;

    (四)对所开课程规定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环节,在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指导下,有一轮以上的教学实践,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第四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的程序和条件

    (一)教师开新课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审批表;由所在教研室主任审查教学大纲、教案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资格;试讲合格后,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二)教师开新课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所授课程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2)进修过与所授课程相关的专业课程;

    (3)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和教案;

    (4)经试讲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教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  教师的职责

    (一)推荐并选用高质量、有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教材;

    (二)负责课程的讲授、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课程实习、实训、考核等环节的实施,保障教学质量;

    (三)维护课堂纪律,保证教学秩序;

    (四)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接受教研室、系、教学主管部门和督导组对教学各个环节的检查。

    第六条  教师的权利

    (一)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对教材的选用提出意见;

    (二)科学合理地组织教学内容,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

    (三)对上课学生进行管理和指导;

    (四)提出教学改革方案;

    (五)对教学评价和有关教学方面的奖惩结果逐级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四章  教学环节

    第七条  编制课程教学进度表

    (一)任课教师要在熟悉教学大纲、通晓教材内容的基础上认真编写课程教学进度表。

    (二)课程教学进度表要以教学大纲、教材和校历为依据,突出实践教学环节,按讲授、实验、实训、实习、复习、考试、考查及课时安排等内容编写。

    (三)课程教学进度表要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编写完毕,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审批后执行。教师和任课系各保存一份。

    (四)教师必须按照课程教学进度表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变动。若需调整,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系主任批准。

    第八条  备课

    (一)备课前应尽量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知识结构,研究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关系。

    (二)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写出详细的教案;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

    (三)准备好教学所需的多媒体课件。

    (四)基础课教学要坚持教研室集体备课制度,统一要求和进度。

    (五)教案主要内容包括首页、备课笔记(或讲稿)、教学总结三个部分。

    (1)首页:包括课程名称、授课专业、课题(章、节);教学基本要求;教学重点、难点;能力训练要求;作业题、思考题、教材及参考书。

    (2)备课笔记(或讲稿):以教学内容为中心,设计教学程序,安排好教学的顺序和重点;新旧知识和教学环节的过渡及课时分配;现代化教学媒体运用的设计等。

    (3)教学总结:通过课后回顾,总结教学中的经验及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积累经验,提高教学水平。

    第九条  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

    (一)教学态度端正。认真授课,遵守课堂教学纪律;用普通话讲述,语言文明规范;着装大方整洁。

    (二)教学目的明确。依据教学大纲,重视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特别是基本技能教学;开展各种形式的实践教学,努力提升学生的职业技能。

    (三)教学内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讲解准确无误;处理好知识体系中的重点、难点并贯穿到课堂教学的各个方面;教学内容能反映本专业及学科发展的新思路、新成果。

    (四)教学方法恰当。以符合高职教育教学规律为准则,因材施教;以教学目的要求为依据,积极采取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案例教学、实训教学等方法,运用相关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教学环节紧凑。教学环节疏密得当、和谐统一,教学节奏把握恰当、时间控制合理,做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统一。

    (六)教学艺术性强。注重讲课艺术,力求语言清晰、准确、精练、生动;讲授深入浅出、条理清楚,重点、难点突出,逻辑严密;板书布局合理,工整有序,形成良好的教学互动。

    第十条  实践教学

    任课教师要根据学院关于实践教学的有关规定,按照教学计划制定操作性强的实践教学方案;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的比例要达到1:1,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课外辅导与答疑

    (一)指导学生做好课外作业;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的教育与指导。

    (二)辅导和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进行集体辅导。

    第十二条  作业布置与批改

    (一)作业布置。作业布置应符合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份量和难度适中;作业的内容要有利于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和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可采用书面作业和实践作业等形式。

    (二)作业批改。教师批改作业应认真、及时,每门课程批改作业次数不少于课时总数的1/10。

    第十三条  听课。任课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两节以上;新进教师应进行学习性听课,每学期至少听课20节;教师听课要有记录,并于期末将听课记录交所在教研室,由系统一检查。

    第五章  教学纪律

    第十四条  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或缺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要提前向所在系请假;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者,须经系及学院人事处批准,假满后应及时补课。

    第十五条  教师因故调、停课,须经所在系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学院统一安排的停课须经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由教务处负责通知各系。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变动教学内容。

    第十七条  每个教师都应服从院、系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适用于被学院聘用的从事高职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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