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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2014-12-19 16:17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校外实训基地是学生进行实践能力训练、培养职业素质的重要场所,是实现学院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实训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训教学质量,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必须重视和加强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校外实训基地的教学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符合教育部对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质量的要求,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保持职业教育特点,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第三条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互惠共赢、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学院选择与各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实训,缩小教学与职业岗位需求的差距。

第四条校外实训基地原则上由各系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具体联系落实、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并报教务处实训与网络中心备案,且实时进行考核。

第二章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五条校外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

1、承担学院部分实践教学任务,是我院学生实践能力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的重要场所,为培养高素质、高技能、技术型人才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实践环境;

2、具有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养成的重要功能。

第六条校外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1、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训练及综合能力培养的实践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培养学生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素质,实现毕业后的零距离上岗;

2、使学生通实习实训养成遵守考勤、考核、安全、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养成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良好习惯;

3、针对各职业不同的标准,与学院协商确定相关实训项目内容,使学生接受规范的职业训练。

第三章校外实训基地建设

第七条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要以学院为主导,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互惠共赢的道路。

第八条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要以实践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为依据,选择与学院各专业培养目标关系密切、生产技术及其装备水平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受益面大、共用性强的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校外实训基地。校外实训基地(合作企业)须具备如下条件:

1、正式的法人单位或职能齐全的二级单位;

2、组织机构健全,领导和工作人员素质高,管理规范,发展前景好;

3、所经营的业务和承担的职能与相应专业对口;

4、在本地区或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社会形象较好;

5、能够为学生提供实训条件和相应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提高基地的利用率,重点建设能面向多个专业的校外实训基地。

第十条组织学院专业教师与校外实训基地技术人员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促使教学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同时要加强对兼职实训教师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实践教学的要求,形成稳定负责的实训教师队伍。

第十一条对投入到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中的经费要有效、合理利用,就地选择企事业单位合作,节约实训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学院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共建协议后,实训基地可挂“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实训基地”牌匾。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校外实训基地的建立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协议期限等。其管理按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建立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和措施,以保证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方同意。

第十四条校外实训基地由各系负责管理与协调。校外实训基地设立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各系负责起草合作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实训与网络中心存档备案。学院要加强对校外实训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训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各系应指定专人经常和校外实训基地相关人员保持联系,负责具体实践环节教学。企业方应有专人负责与学院沟通,校企双方建立联系人负责制度,加强沟通与协商,及时解决双方合作开展实践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六条校外实训基地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人员要有相应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水平,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实习指导老师的课酬标准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实训环境管理、劳动保护管理、安全操作管理和文明生产的相关规章制度,营造安全、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八条要深化教学改革,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以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九条各系要对校外实训基地的运行、教学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处理。

第五章校外实训基地的评估

第二十条学院对校外实训基地进行不定期评估,主要从实现基本功能与完成主要任务、基地建设情况、组织与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以本办法为标准,对于不达标的企事业单位,取消其校外实训基地资格,以保障校外实训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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