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点是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学生职业能力,促进工学结合的有效实施,切实保证和提高我院高职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实践教学是指以掌握操作方法、提高职业技能、适应岗位要求为目标的实践性教学活动,主要包含课内实训、专项实训、综合实训。
第三条教务处是实践教学的综合管理部门,各系是实践教学的具体实施部门。实践教学的基本工作流程是:由各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各专业的实践教学方案,经教务处审核汇总,报主管院长审批后,由各系具体组织实施。教务处、各系和教学督导办公室共同负责实践教学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践教学文件包括:由各系完成的专业实践教学方案、实践指导书、实践教学进度表、实践报告和成绩评定等。由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办完成实践教学的开课率统计、实训室使用情况统计、实践教学记录检查、实践教学质量评估、实践教学经费预算、实践教学总结报告等。
第五条实践教学必须在专业实践教学方案、实践指导书、实践教学进度表等教学文件规定的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文件和依据,是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在各专业的实践教学中,实践教学学时数应不少于总学时数的50%。
第七条专业实践教学方案是专业的实践教学指导文件,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践指导书和考核学生实践课成绩的依据。实践课程要根据实践教学方案编写课程实施计划。专业实践教学方案包含本课程实践教学总的目的、任务、要求,每个具体实践项目的内容、步骤、学时分配、教学方式、考核方式和要求等。专业实践教学方案须经教研室集体讨论编写,经所在系审查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实践指导书应根据实践教学方案编写,实践指导书内容包括:课程名称、适用专业、实践学时、实践目的、任务、要求、考核方式等,要对每个具体实践项目的名称、内容、学时、实践方法、实践步骤、操作规程、注意事项以及考核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选用实践教材要写出教材名称、作者、出版社,也要根据实践教学方案写出选用内容、学时分配、考核方式等。选用、自编或改编的实践指导书,需经教研室讨论报系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各系负责在每个学期期末对下学期所开设实践教学课程的实践指导书进行审核修订,并于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将经系主任签字后的实践指导书(含电子文档)报送教务处存档。
第九条为认真实施实践教学计划,规范实践教学,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实践教学进度表》,并严格遵照执行。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由各系收齐后统一报送教务处,作为实践教学质量检查的依据。
第十条 为充分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每学期末,各系要提出下学期实践教学设备仪器(软件)、耗材等的申请购置以及学生实习实训预算计划,经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签字同意后,统一报送教务处,由院领导审批。超过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要在学院每年度的经费预算中列出。每年度教务处要做出实践教学设备仪器购置计划、实践教学运行和耗材使用计划、实习经费计划等,并做出预算报学院审批。
第二章 实训管理
第十一条实训是通过实践训练,让学生理解、掌握、运用相关技术,培养学生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实践操作技能和创新精神。
第十二条实训指导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上课必须携带教案、实践指导书、实践教学进度表和学生考勤登记册。实训开展前要认真讲解和演示实训内容、方法步骤、注意事项,实训过程中要认真指导学生完成实训任务并做好成绩考核,实训完成后要及时收缴实训报告并做好成绩评定,要维持实训课课堂纪律,禁止学生做与实训无关的操作,同时还要充分保证学生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三条实训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实训教学进度表,做好实训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了解任课教师的教学需求,协助任课教师完成实训任务。做好实训设备管理和维护以及实训耗材的购置和损耗登记。
第十四条实训的质量管理由各系、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办公室共同负责。实训质量管理包括实训过程检查、实训质量评估和实训考核等内容。
第十五条 实训过程检查由主管院领导、教务处、各系和教学督导办公室共同实施。检查内容包括:任课教师是否有实训教案、实践指导书和实践教学进度表,实训项目的布置实施和学生掌握完成情况,教学进度情况,教师辅导是否到位、学生人数以及教学秩序等。
第十六条 实训质量评估由教务处联合各系、教学督导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非独立设置的实训考核分数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应相当于实践教学学时数占总学时的比例;独立设置的实训考核分数应包括平时成绩、实训报告(总结、设计)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实训考核和成绩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八条实习是通过在实际生产和社会环境中的学习锻炼,让学生了解、熟悉、适应社会岗位需要,使学生掌握在实际工作中综合运用知识和技能的方法,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职业素质,更好地适应社会岗位需要,为学生就业和走向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第十九条实习前任课教师必须填写《学生实习登记表》,内容包括:班级、课程、学生人数、指导教师、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实习项目、经费预算等。经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签字后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以系为单位交到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核定后,报请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每学期下达《实习安排表》,如有需要,可据此由教务处与各系、任课教师做好调停课安排。
第二十条任课教师在实习实施前一周必须与教务处联系,落实各项具体事项。实习前各系发给学生实践指导书,使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布置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实习过程中任课教师和实习管理人员必须维持学生实习纪律,严格按照实习计划所规定的实习要求和内容进行实习,实习结束后学生须撰写实习报告,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批改学生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实习经费严格按学院有关规定支出,各系不能超支和挪用实习经费。一、二年级学生实习经费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划拨各系,三年级学生顶岗实习经费按每人200元划拨各系,艺术、工科类专业在此基础上另按学费3%计提,用于支付实习期间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实习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填写《实习总结》,内容包括:实习班级、人数、课程、实习日期及天数、实习地点或单位、实习项目、实习效果、存在的问题、实际开支费用等。有关报销凭证须经教务处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顶岗实习参照《顶岗实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