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计划顺利完成,特对我院排课、调(停)课、补课做以下规定:
一、排课
(一)全院课程由教务处和各系共同编排;
(二)每门课程的课时安排,原则上一般连排两节。(个别外聘教师确有困难要求集中排课的,经教务处同意,至多可连排三节);
(三)本院教师不得指定上课时间。外聘教师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排课,可酌情考虑,但不能造成学生上课困难;
(四)课表排定后,由各系负责在开学前将课表分送到任课教师和开课班级。
二、调(停)课
(一)课表是学院教学活动的依据,课表一经公布便具有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课表做出调整时,各系应和教务处商议并及时拿出处理意见。
(二)全院性调(停)课须经主管院长审批,未经主管院长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调(停)课。学院统一安排的大型活动或节假日,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课程调整。
(三)凡外出参加会议需要调课的教师,必须将由主管院长签名同意的会议通知单送到授课系登记,并填写调(停)课登记表(一式两份),办理调(停)课手续;调(停)课教师所在系对调(停)课情况,包括调(停)课者姓名、课程、原因、时间、授课班级等进行详细登记(一式两份),并及时送教务处存档。
(四)各系对临时调(停)课应严加控制。个别教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上课,需提前到课程所在系填写调(停)课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并统一备案。
(五)室外课程如遇雨天,任课教师应组织学生到教室上理论课或多媒体教室上课,但不能提前下课,更不得改上自习课或缺课。
(六)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或调换课程,也不得擅自让别人代替上课,否则以教学事故处理。
三、补课
凡因各种原因而耽误课程的教师,需补足缺少课时。补课具体时间由各系依据教学规律作出安排,并由所在系通知教师和授课班级,所调(停)课程未能及时补上者,除不能计算课时,不发给课时津贴外,在考核时要相应扣分。
四、其他
(一)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